三十年前的事情还能立案吗
我遇到了一件和三十年前有关的事情,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知道这么久了还能不能去立案。也不清楚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时间跨度很长的事情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大家三十年前的事情到底还能不能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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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一件事情是否能立案,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尤其是追诉时效这个关键概念。追诉时效,通俗来讲,就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做出了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也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以,如果三十年前的事情属于刑事案件,需要先判断当时的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看是否已过追诉时效。若已过追诉时效,通常不能立案,但要是存在上述特殊情形,依然可以立案。如果是民事案件,一般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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