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可以兼任账务登记工作吗?
我是一家小公司的老板,最近公司财务人员比较紧张。出纳跟我说他可以顺便兼任账务登记工作,这样能省点人力成本。但我有点担心这样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出纳到底能不能兼任账务登记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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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出纳一般是不可以兼任账务登记工作的。这涉及到会计工作中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所谓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需要分开由不同人员担任,以起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是因为出纳主要负责公司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而账务登记工作则是对公司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记录和核算。 如果让出纳兼任账务登记工作,就可能出现出纳人员私自挪用现金,然后通过修改账目来掩盖其违法行为的情况。比如,出纳挪用了一笔现金,由于他同时负责账务登记,就可以在账面上进行虚假记录,使得这笔挪用行为很难被发现。所以,为了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公司财产安全,避免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出纳不能兼任账务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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