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评估报告不服是否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我在一场执行案件中,收到了一份评估报告,可我觉得这份报告的评估结果不合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针对这份评估报告提起执行异议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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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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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评估报告不服,是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评估报告和执行异议的概念。评估报告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财产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后所出具的报告,其结果直接关系到被执行财产的处置价格。而执行异议则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虽然该条未直接提及对评估报告不服的情况,但对评估报告不服本质上可能涉及到执行行为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就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对评估报告不服,认为评估结果过低或者过高,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如果是因为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况,还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法院在收到异议后,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可能会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将驳回异议申请。 总之,对评估报告不服是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的,但要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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