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第二次开庭时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我有个官司到了一审第二次开庭,之前的诉讼请求有些地方不太合适,现在想变更,不知道在这个阶段还能不能变更啊?我担心会违反程序规定,所以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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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诉讼请求指的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关于第一审程序第二次开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这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也就是说,从案件被法院受理开始,到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当事人理论上是有权利变更诉讼请求的。 如果在第一审程序第二次开庭时,法庭辩论还未结束,那么当事人通常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不过,法院会对变更的请求进行审查。比如要考虑变更的请求是否会导致诉讼过分迟延、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诉讼负担等因素。如果变更请求会严重影响诉讼效率或者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法院可能会不允许变更。 但要是第二次开庭时法庭辩论已经结束,那么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变更诉讼请求了。因为法庭辩论结束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此时再变更诉讼请求会破坏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公正性。所以,当事人若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想法,应当尽早提出,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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