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二审能够变更诉讼标的额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已经到二审阶段了。在一审时确定的诉讼标的额,现在由于一些情况,我想做出变更。想知道在二审程序里,到底能不能变更诉讼标的额呢,希望能详细了解这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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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一般情况下,二审是不可以变更诉讼标的额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诉讼标的额,简单说就是双方当事人争执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具体金额。它是整个诉讼请求里很关键的一部分。 从法律规定和原则来讲,二审主要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部分以及法律适用问题来进行审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的目的在于判断一审法官在适用法律或者其他法定方面是否存在争议,而不是对诉讼标的额进行随意变更。 并且,如果在二审中随意变更诉讼标的额,这很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制审理原则。因为二审终审制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是二审可以随便变更诉讼标的额,就相当于开启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审理过程,打破了原本的司法秩序。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所以,如果是变更诉讼标的额这种情况,在被上诉人同意且是调解的情形下,才有可能进行处理。 相关概念: 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法院裁判的对象。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不同。例如给付之诉,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物: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比如在租赁合同诉讼中,租赁关系是诉讼标的,房屋则是诉讼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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