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试用期员工辞职工资结算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一家公司试用期,现在打算辞职,不知道工资该怎么结算。我每天工作时长、加班情况都有不同,也不清楚绩效这块怎么算。想知道试用期辞职工资结算有没有明确的标准,是按什么来计算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这些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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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辞职工资结算标准涉及多方面内容。首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对于试用期员工来说,工资同样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对试用期工资的底线要求,保障了试用期员工的基本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每月5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至少是4000元。同时,如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4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就得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 工资结算的时间也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表明,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所以,当试用期员工辞职时,单位应立即结算工资,不能无故拖延。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存在加班情况,加班费的计算也有相应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比如,员工在工作日加班了3个小时,正常每小时工资是20元,那么这3个小时的加班费就是20×1.5×3 = 90元。 要是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没有按照标准结算试用期员工工资,员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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