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试用期辞职工资结算怎么算?
我在一家公司试用期工作了一段时间,现在打算辞职。但不清楚按照劳动法,试用期辞职工资该怎么结算。是按天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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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里,试用期辞职工资结算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来理解几个重要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试用期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意味着,当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时,用人单位需一次性结算并支付工资。 关于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一般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来计算。计算公式通常为:试用期工资 =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实际工作天数。这里的月计薪天数一般按照21.75天来计算,这是根据全年月平均计薪天数和计薪时数的折算规定得出的。例如,劳动者月工资为3000元,在试用期工作了10天,那么其试用期工资 = 3000÷21.75×10 ≈ 1379.31元。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工资的计算方式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可以按照约定来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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