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试用期辞职工资怎么结算?
我在试用期内打算辞职了,但是不太清楚工资该怎么结算。也不知道是按照什么标准、什么时候发放。想问问在劳动法里,试用期辞职工资到底是怎么结算的,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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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中,试用期辞职工资的结算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首先,从工资支付的标准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试用期内员工的工资不能过低,有一个基本的保障底线。比如,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5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就不能低于4000元;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6000元,试用期工资也不能低于4800元,同时还得满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关于工资结算的时间。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当员工在试用期提出辞职,并且完成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后,单位应该立即结算并支付工资。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单位会按照正常的工资发放周期来支付,只要在合理时间内支付,也是被允许的,但这需要和员工进行明确的沟通和说明。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结算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可以先和单位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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