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同时给一人定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吗?


在法律上,是有可能同时给一人定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的概念。寻衅滋事罪,指的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简单来说,寻衅滋事更侧重于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故意伤害则重点在于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寻衅滋事罪规定在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故意伤害罪规定在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当一个人的行为分别符合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就可能会被同时定罪。例如,某人在公共场所先是随意挑衅、辱骂他人,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之后又因情绪激动,故意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程度,这种情况下就会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不过,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通常会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这就是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原理。但如果是多个独立的行为分别符合这两个罪名,那就会同时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