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和故意伤害是怎样的?
我跟人起了冲突,动了手。现在担心自己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不太清楚这两者的认定标准。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分别是怎么认定的,有哪些具体的情形和界限呢?
展开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首先来说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指的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几种情形,比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里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通常会综合考虑行为的次数、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比如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而故意伤害则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并且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损伤的后果。损伤程度一般要经过专业的伤情鉴定来确定,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等不同等级,不同等级对应着不同的法律责任。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主观方面,寻衅滋事往往是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端生事;而故意伤害通常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出于报复、泄愤等原因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对象上,寻衅滋事的对象具有随意性和不特定性;故意伤害的对象则是明确特定的。行为场所上,寻衅滋事多发生在公共场所,破坏的是公共秩序;故意伤害不一定发生在公共场所,更多的是关注对他人身体的伤害结果。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