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已丢失,孩子抚养权可以办理公证吗?


在探讨离婚协议丢失后孩子抚养权能否办理公证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离婚协议,它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而抚养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抚养权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表明了法律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基本规定和保护原则。 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虽然离婚协议丢失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办理孩子抚养权公证。如果能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证据,那么办理公证是有可能的。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因为这些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能够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此外,也可以通过双方重新签订抚养权协议的方式来办理公证。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再次协商一致,签订新的协议,然后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 另外,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孩子抚养权协议属于可以办理公证的事项范围。 在办理公证时,当事人需要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果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所以,即便离婚协议丢失,只要能通过合法途径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孩子抚养权是可以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前往当地的公证机构详细咨询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