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质押的区别在哪里?


留置和质押都是担保的方式,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必须是基于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债权人才享有留置权。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属于约定担保物权。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质押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押权就成立。 从占有的条件来看,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债权人是在正常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是在合同成立后专门为了担保债权而占有质物。 在担保的范围上,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不过,质押合同可以另行约定担保范围。 权利实现的条件也有所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将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根据《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就可以行使质权,无需给债务人宽限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