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权和质押都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它们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比如,丙向丁借款,丙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丁作为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其次是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设立,以出质人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为生效要件。 再者是占有方式不同。留置权是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之后,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就已经存在。质押中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是基于质押合同而产生的,是出质人主动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 最后是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