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能够减少吗

我和前妻离婚时在协议里确定了抚养费数额。但最近我失业了,收入大减,独自生活都有些吃力,实在没能力按原来的数额给抚养费了。我想问问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书里约定的抚养费能不能减少啊?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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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是可以减少的。 抚养费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向抚养子女一方支付的用于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尽管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应当遵守,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变更。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一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不过,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是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比如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并且抚养子女一方能够负担的;或者因犯罪要服刑,无力支付的等。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在司法实践中,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给付义务人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其经济收入长期性、明显性降低,导致其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例如存在给付义务人生活困难领取失业金、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等情形,在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适当减少抚养费。 如果要减少抚养费,双方能协商一致是最好的,签订书面协议对抚养费变更内容进行明确。要是协商不成,就需要向法院另行起诉,说明要求减少抚养费的原因和证据。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按照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作出判决。 相关概念: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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