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人的子女能否继续居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
我有一套房子给别人设立了居住权,现在居住权人去世了,他的子女说要继续住在这房子里。我不太清楚从法律上来说,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利继续住,所以想了解下居住权人的子女能不能继续居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
展开


要判断居住权人的子女能否继续居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我们得先明确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简单来说,就是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通常具有特定性和人身属性,它是给予特定的居住权人,用于满足其个人的生活居住需求。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不能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这意味着当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本身就消灭了。 回到居住权人的子女能否继续居住的问题上。如果没有其他额外的约定,仅仅因为居住权人的身份,其子女是没有当然的权利继续居住该房屋的。因为居住权是针对特定的居住权人设立的,不是可以随着居住权人的死亡而自动转移给其子女的权利。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假如居住权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居住权人去世后,其子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继续居住该房屋,那么子女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继续居住。这体现了合同自治的原则,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此外,如果子女本身就符合居住权设立的相关条件,并且与房屋所有权人重新达成了设立居住权的协议,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那么子女也可以合法地获得居住权并继续居住。 所以,居住权人的子女是否能继续居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关键要看居住权合同的约定以及是否能重新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新的居住权协议。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消灭,子女通常不能继续居住。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