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的官司,子女是否可以再起诉?
我父母生前有一场官司,当时因为一些原因没有处理完。现在他们都不在了,我想知道我作为子女能不能接着把这个官司起诉下去,不知道在法律上允不允许,具体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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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父母生前的官司,子女是否可以再起诉,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这两个概念。诉讼权利能力指的是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而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一般来说,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当父母去世后,他们的诉讼权利能力就终止了。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这意味着,在父母去世后,如果涉及的官司还未结束,法院会先中止诉讼,等待其子女(也就是继承人)表明是否愿意参加诉讼。 如果该官司涉及的是财产权益纠纷,比如债权债务、继承纠纷等,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父母遗产的同时,也可能继承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子女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继续起诉的。例如,父母生前借给他人一笔钱,有借条为证,但在追讨过程中去世了,子女就可以凭借借条等证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债务人,要求其偿还借款。 但如果官司涉及的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比如离婚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诉讼等,这些权利是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能由子女继承,子女也就不能再起诉。因为这些诉讼的主体是特定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不能通过继承转移给他人。 总之,子女能否就父母生前的官司再起诉,关键在于官司的性质是否涉及财产权益以及子女是否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子女决定参与诉讼,应当及时向法院表明自己的意愿,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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