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署履行后发现伤残的是否可以再索赔?


在协议签署履行后发现伤残的情况下,能否再进行索赔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赔偿协议是双方基于当时所知晓的情况,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关于赔偿事宜的约定,它在法律上具有合同的性质。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和第五百零九条所规定的内容。 然而,如果在签署协议时,当事人并不知晓自己因事故导致了伤残,这种情况可能构成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在签署协议时不知道伤残情况,属于重大误解,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 另外,如果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受损害方也有权请求撤销协议。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比如,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因伤残实际应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差巨大,严重损害了一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当协议被撤销后,就意味着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就可以重新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但如果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情形,且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协议就是有效的,当事人通常就不能再要求对方进行额外的赔偿。 所以,在协议签署履行后发现伤残,是否能再索赔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可撤销协议的法定情形。当事人若想再索赔,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然后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