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能否同时索要?
我受了工伤,经过鉴定有伤残等级。现在面临和单位的一些赔偿问题,我想知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我能不能同时向单位要求支付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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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同时索要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是可以同时获得这两项补助金的。 对于五、六级伤残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五、六级伤残职工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也能同时拿到这两项补助金。 不过各地对于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条件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操作中,要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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