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能否同时主张?
我和别人签合同的过程中,感觉对方既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况,签了合同后又有违约行为。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我能不能既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又追究违约责任,想了解下这两种责任能不能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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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签了合同后,一方没按合同的要求做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在签合同前,一方不诚实、不守信,导致另一方有损失,要进行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能同时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要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合同尚未成立或无效、被撤销。二者产生的时间和基础不同,适用的情形也不一样。 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会导致责任的混乱和不合理加重违约方的负担。从法律的逻辑和公平原则出发,当事人只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并履行,一方违约,那么就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问题,就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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