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已结算后还能否主张赔偿?
我之前和合作方完成了工程款结算,但后来发现因为对方的一些问题给我造成了额外损失。现在工程款都结算完了,我还能向对方主张赔偿吗?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问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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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已结算后,一般情况下仍然有可能主张赔偿。这涉及到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情形。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结算通常是对工程价款的一种核算和确认。而赔偿是指一方因违约等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后,需要给予受损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工程款已经结算,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况,另一方依然有权利要求赔偿。 比如,若在结算时没有发现质量问题,但之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并且该缺陷是由于对方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的,那么受损方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种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属于违约行为带来的后果,受损方有权主张赔偿。 再比如,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方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况,而这种延误给受损方带来了经济损失,像额外的场地租赁费用等。即便工程款已经结算,受损方依然可以基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因延误工期所遭受的损失。 不过,主张赔偿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受损方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这种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同时,主张赔偿的时间也受到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受损方要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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