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同时主张?

我遭遇了一场意外事故,身体受到了伤害,经过鉴定构成了伤残。我想知道,在要求赔偿的时候,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一起向对方主张吗?这两者有没有冲突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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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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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伤残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导致残疾,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一定年限计算给予的赔偿。它主要是对受害人因伤残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生活不便等物质方面的补偿。 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它是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一种补偿。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这表明,法律在规定赔偿项目时,是将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列出来的,二者并不相互排斥。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也通常支持受害人同时主张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例如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构成伤残,其在主张伤残赔偿金的同时,也可以根据自身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主张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总之,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它们分别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给予受害人补偿,因此受害人是可以同时主张这两项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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