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并领款后还能主张间接损失吗?


在工程款结算并领款后能否主张间接损失,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间接损失的概念。间接损失是指由于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导致的,并非直接产生的损失,比如因违约造成的生产经营上的额外支出、可得利益的丧失等。在工程领域,间接损失可能包括因工程延期导致的设备闲置费、额外的管理费用、预期利润的减少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同时,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接下来分析在工程款结算并领款后主张间接损失的具体情况。如果在结算时,双方明确约定该结算款是对整个工程所有费用(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一次性了结,那么一般情况下,事后再主张间接损失就比较困难。因为这可以视为双方已经就所有可能的损失达成了一致解决方案。 然而,如果结算时并没有涉及间接损失的处理,或者当时不知道存在间接损失,事后才发现的,且该间接损失是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预见规则,那么主张间接损失是有可能得到支持的。例如,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施工方在结算工程款时没有考虑到因延期产生的设备闲置费和额外管理费用等间接损失,事后发现这些损失与发包方的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在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应当能够预见到这些损失,那么施工方就可以主张发包方赔偿这些间接损失。 此外,主张间接损失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存在、损失的具体数额以及损失与对方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要有相关的合同文件、财务报表、发票、会议纪要等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 总之,工程款结算并领款后是否能主张间接损失,要根据具体的结算情况、间接损失的性质以及证据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