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框架内,一并处理民事赔偿问题。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主张的是“物质损失”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进一步明确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单独就犯罪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通常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这一规定背后的主要考虑是,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本身就具有对被害人精神抚慰的功能。而且,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相对严格,如果允许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的程度、范围等很难进行准确的界定和衡量,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单纯的民事侵权纠纷中,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综上所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是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则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