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我和商家签了合同,商家违约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痛苦。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追究违约责任的时候,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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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违约责任中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比如商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这就构成了违约。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向侵权人主张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在符合特定条件下,违约责任中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这里的特定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违约行为损害了对方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例如,婚庆公司在婚礼拍摄过程中,因重大失误导致所有的婚礼影像资料丢失,这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侵害了新人对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婚礼影像资料所享有的人格利益。二是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这种精神损害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对当事人的生活、工作等方面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不过,在实践中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容易。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违约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精神损害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同时,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会非常谨慎,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定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总之,虽然民法典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违约责任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当事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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