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另一保证人请求分担?


在探讨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另一保证人请求分担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保证责任的概念。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还不上钱了,保证人要替他还钱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个保证人的保证份额,那么每个保证人就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 对于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另一保证人请求分担的情况,《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请求分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就可以按照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请求分担。 举个例子,如果张三和李四为王五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张三承担60%的保证份额,李四承担40%的保证份额。当王五无法偿还债务,张三承担了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后,张三可以向李四请求分担李四应承担的40%份额。但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且张三和李四之间也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那么张三承担保证责任后通常不能向李四请求分担。 综上所述,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另一保证人请求分担,关键在于保证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证份额以及保证人之间是否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在实际生活中,涉及保证责任的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