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请求中能否主张时间损失?


在交通事故诉讼请求中,一般来说,单纯主张“时间损失”并没有直接对应的法定赔偿项目。在法律里,更侧重于对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这里面和“时间损失”比较接近的是误工费。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你无法正常工作,有实际的收入减少,那么你可以主张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然而,如果“时间损失”并非表现为实际收入的减少,比如没有导致工作耽误,只是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花费了时间,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属于可赔偿的范围。所以在交通事故诉讼请求中直接主张“时间损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要是能转化为合理的法定赔偿项目,比如符合条件的误工费等,那么是可以获得相应赔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