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行政拘留但没执行,单位能开除员工吗?


在探讨单位是否能因员工有行政拘留但未执行而将其开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行政拘留的性质。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它是对违反治安管理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简单来说,就是这个人做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事,但还没严重到犯罪的程度,所以要被关几天。 接着,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与这种情况相关的主要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种。 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并不属于刑事责任范畴。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像判刑、拘役等,而行政拘留只是治安处罚,所以单位不能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开除员工。 再看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点。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员工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无论是否执行)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这个规章制度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比如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也向员工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有可能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相关规定,或者规章制度的制定不符合法律程序,那么单位随意以员工有行政拘留未执行为由开除员工,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员工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自己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是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