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从适用主体和范围来看。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而聘用协议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广泛,它可以适用于一些特殊的用人主体与被聘用人之间,比如学校与外聘教师、企业聘请的顾问等。 其次,在法律性质方面。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一旦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聘用协议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其法律性质更偏向于民事法律范畴。 再者,从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则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健康保护等权利。而聘用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相对较为灵活。比如,在报酬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方面,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 最后,在争议处理的程序上。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一般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而聘用协议纠纷,如果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总之,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在适用主体、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内容以及争议处理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要仔细区分,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