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时人在病休,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当面临合同到期且员工处于病休状态时,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需要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例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如果在合同到期时,员工还处于法定的医疗期内,单位是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第四十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因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当员工在病休且处于医疗期内时,即便合同到期,劳动合同也会自动延续到医疗期结束。 然而,如果员工的医疗期已满,合同到期,单位则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若单位不续签,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合同到期人在病休时,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员工是否处于法定医疗期内。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医疗期满合同到期,单位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但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