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服工作地点调整不去上班,企业是否可以做违纪解除?


在探讨企业是否可以因劳动者不服工作地点调整不去上班而做违纪解除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企业要变更工作地点,实际上就是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企业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并达成一致,同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当企业提出工作地点调整,而劳动者不服并拒绝前往新的工作地点上班时,企业不能直接认定劳动者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这需要看企业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企业的调整是出于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例如因业务拓展、搬迁等客观原因,且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不大,企业也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贴、班车等,那么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前往新工作地点上班,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 但是,如果企业调整工作地点缺乏合理性,例如调整后的工作地点距离原工作地点过远,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且企业没有提供相应的补偿或便利措施,那么劳动者拒绝前往新工作地点上班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违纪。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直接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企业在遇到劳动者不服工作地点调整不去上班的情况时,不能盲目地做违纪解除。首先应当审查自身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然后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了解他们的诉求和困难,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确实无法协商一致,企业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