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能否作为保险合同终结的依据?

我买了一份保险,保险公司给了我“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我不太清楚有了这个之后,保险合同是不是就终结了。我担心之后再出现符合保险赔付的情况,保险公司会以合同终结为由拒绝赔偿。想了解一下“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到底能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终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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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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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业务中,“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是否能作为保险合同终结的依据,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的概念。赔款收据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出具的收到款项的凭证,它表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本次的赔偿义务。权益转让书则是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将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享有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的书面文件。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终止情形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需要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形。 “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保险合同的终结。这取决于保险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保险人支付赔款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保险合同即行终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终结的依据。例如,在一些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于特定事故的一次性赔付后,合同约定就此终止。 然而,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类似的明确约定,仅仅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并不导致保险合同的终结。保险合同可能仍然有效,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其他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仍然有权要求保险人进行赔偿。比如,在一份综合型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某次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权益转让书,但合同并未终止,后续若发生其他如盗窃等符合保险责任的情况,被保险人依然可以索赔。 此外,即使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也不能仅凭“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就单方面认定保险合同终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人擅自终止合同,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若因此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保险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能否作为保险合同终结的依据,关键在于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被保险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仔细查阅保险合同条款,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可以通过与保险人协商、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途径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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