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哪些误区?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一些常见误区。 首先,很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这是不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明确约定终止时间,但并不意味着不能解除。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这三种方式解除。 协商解除,简单说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过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这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能协商变更,也能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这时当事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比如,《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解除则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解除合同的事项,等约定的事情出现时,当事人就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事先约定好合同解除的条件,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就能解除合同。 总之,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有清晰认识,避免陷入误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