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终止无固定期限员工有哪些权力与限制?劳动法是如何实施与约束的?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挺久了,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近公司效益不太好,有传言说要裁人。我就想知道,公司对于终止像我这种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到底有哪些权力,又受到哪些限制呢?劳动法在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和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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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说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它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没有确切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不意味着不能终止哦。 用人单位在一些情况下有权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并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另外,还有一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劳动者补偿金。比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固定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要是用人单位不符合上述情况,随意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补偿金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总之,法律既保障了用人单位在合理情况下的用工自主权,也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有力保护,防止用人单位随意侵犯劳动者权益。 相关概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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