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我和公司签的合同里试用期是三个月,现在试用期快到了,公司找我协商想延长试用期,说会给我一些补偿。我有点犹豫,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我们协商一致的话能不能延长试用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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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协商一致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试用期的基本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它的目的是让双方在这段时间内检验彼此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和职业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原则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通过协商一致来延长试用期。因为法律明确限制了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便双方协商一致,这种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在首次约定试用期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比如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本来可以约定六个月试用期,但只约定了三个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剩余可约定的期限内延长试用期。例如在上述例子中,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将试用期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 所以,协商一致不一定能延长试用期,关键要看首次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如果已经达到上限,即使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无效的;若未达到上限,协商一致在剩余可约定的期限内延长试用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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