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不付加工费,承揽人能行使留置权吗?
我是个做加工的,给一个定作人完成了一批活儿,可他一直拖着加工费不给。我听人说这种情况我能行使留置权,把他的东西扣下,可我也不太确定。我就想知道法律上我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利,该怎么操作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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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作人与承揽人构成的承揽合同关系中,当定作人不支付加工费,承揽人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这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通俗来讲,就是别人欠你钱不还,你扣着他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这个东西来抵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承揽人在定作人不支付费用时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不过,行使留置权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承揽人必须合法占有定作人的动产。这里的占有是基于承揽合同关系,比如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等。其二,定作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并且已到履行期限。其三,承揽合同中没有约定排除留置权的条款。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承揽人不得行使留置权,那么承揽人就不能行使该权利。 当满足上述条件后,承揽人可以留置定作人的工作成果。但是,留置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程序。承揽人应当给定作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一般不少于六十日,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在宽限期内,定作人仍不履行债务的,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定作人不付加工费,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承揽人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承揽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定作人及时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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