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可以不要离婚冷静期吗?我国民法典对离婚诉权的限制有哪些?


首先来说离婚冷静期的问题。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在协议离婚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在协议离婚中,这个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必须要经历的,不能跳过。 不过在诉讼离婚中,法院系统在司法实践中较早的进行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探索。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但这不是必然设置的,如果双方不同意,或者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不需要设置,那么就可以不设置离婚冷静期。也就是说诉讼离婚有可能避开类似离婚冷静期这样的安排。 接下来讲讲我国民法典对离婚诉权的限制。 限制之一就是刚才提到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这是对协议离婚诉权在程序上的一种限制,目的是避免双方因冲动而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 还有就是女方在特殊时期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女方在特殊生理时期的权益。 另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其实从侧面限制了随意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处理上要更加慎重。 相关概念: 离婚冷静期: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给双方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期间任何一方可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诉权:夫妻双方享有的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而民法典对其在某些情况和程序上进行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