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指定监护人是指在法定监护人存在争议等情况下,由相关部门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指定合适的人担任监护人的制度。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就是说,指定监护人有两条途径,一是先由基层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再向法院申请;二是直接向法院申请。 如果选择由基层组织指定,也就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当出现监护争议时,相关人员可以向这些基层组织提出申请。基层组织会对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比如被监护人的意愿、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等。基层组织指定监护人后,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指定人。 若有关当事人对基层组织的指定不服,那么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超过三十日起诉的,人民法院会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在向法院起诉时,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例如证明被监护人与自己关系的材料、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其他监护人存在不适合监护情形的证据等。 法院在审理指定监护人的案件时,会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院会审查各方的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等情况。监护能力包括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品德等方面。法院会综合判断,指定最适合的人担任监护人。同时,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有一定辨识能力的成年人,法院也会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另外,指定监护人的程序还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是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未成年人,父母是当然的第一顺序监护人,除非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配偶、父母、子女等是法定的监护人顺序。 总之,指定监护人的程序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基层组织指定还是法院指定,都是为了确保被监护人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