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能否为逃避债务而约定,保证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和我爱人结婚后,我爱人对外有一些债务,现在有人找上门来讨债。我们想着能不能通过约定来逃避这些债务,另外其中有一笔是他做保证人产生的保证之债,我也不太清楚这是不是算我们夫妻的共同债务,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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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探讨夫妻能否为逃避债务而约定这个问题。在法律层面,夫妻之间的约定通常是基于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一定效力。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约定,这种约定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为逃避债务而作出的约定,本质上就是一种虚假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例如,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将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由无财产的一方承担,以此来逃避债权人的追讨,这种行为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债务的实际情况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夫妻双方的责任承担。 接下来分析保证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保证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提供保证是为了家庭利益,例如为了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进行担保,并且所获利益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这种保证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提供保证,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并且该保证行为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没有关联,那么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为朋友的个人借款提供保证,这种保证之债通常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包括保证行为的背景、目的、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所以,对于保证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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