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签了离婚协议并公证后还能反悔吗?


在探讨夫妻签了离婚协议并公证后能否反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离婚协议和公证。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公证则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而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意味着,即便离婚协议经过了公证,但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还处于离婚冷静期阶段,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并且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为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离婚协议并未生效。所以,此时夫妻一方对离婚协议中的条款反悔,是受到法律允许的。 然而,如果双方已经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就已经生效。此时若一方想要反悔,就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对于财产分割部分,除非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反悔的诉求。而对于离婚本身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一旦离婚登记完成,通常是不能随意反悔的。 综上所述,夫妻签了离婚协议并公证后,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可以反悔;办理离婚登记后,财产分割部分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变更,其他方面则较难反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