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家庭成员的拆迁补偿款一并冻结扣收?


在探讨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家庭成员的拆迁补偿款一并冻结扣收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要明确拆迁补偿款的性质。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经济补偿。如果该拆迁补偿款属于被执行人家庭成员个人所有,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从法律角度讲,法院一般是不能对其进行冻结扣收的。因为财产的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意味着被执行人家庭成员对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款拥有完全的支配权,法院不能无端干涉。 然而,如果该拆迁补偿款中有被执行人的份额,法院则有权对这部分份额进行冻结扣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存在被执行人与家庭成员财产混同的情况,法院可能会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审查和区分。例如,通过调查拆迁协议、家庭财产分配情况等,来确定被执行人在拆迁补偿款中的具体份额。只有在明确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后,法院才能依法对其进行执行措施。 若被执行人家庭成员认为法院的冻结扣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法院不能一概而论地对被执行人家庭成员的拆迁补偿款一并冻结扣收,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界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依法进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