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妻子离婚后,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债务人与妻子离婚后,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夫妻一起为了家庭过日子或者一起做买卖等产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债务人与其妻子离婚,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的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借的,或者妻子事后对这笔债务进行了追认,又或者这笔钱是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买房、孩子上学等,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妻子一起还钱。 然而,如果该债务是债务人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债务人的妻子一般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比如,债务人私自借钱去进行高风险的投资,且收益并没有用于家庭,这种情况下妻子通常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在实践中,债权人如果要主张债务人的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责任的请求。 总之,判断债务人妻子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