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约定债权人不行使留置权?
我和别人有业务往来,对方为我提供服务后有留置我财产的权利。我不想让对方行使留置权,就想和对方约定一下。但我不知道法律允不允许这样约定,想了解是否能约定债权人不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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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是可以约定债权人不行使留置权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当你欠别人钱不还,而别人手里正好有你的东西时,在一定条件下,他可以扣下你的东西来抵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就从法律条文上明确了当事人是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出现了原本符合留置权行使的情形,债权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这种约定在实际生活中有一定的意义。例如在一些长期合作的商业关系中,债务人可能因为自身业务运营的需要,不希望自己的财产被债权人留置,而债权人考虑到合作的长远利益,也愿意配合做出这样的约定。双方通过这种约定,能够更好地平衡彼此的利益,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是能够约定债权人不行使留置权的,这样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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