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能否进行行政处罚?
我因为一些事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现在又听说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我不太清楚在已经有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还会不会再被行政处罚,这两者之间有没有什么关联和限制呢?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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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能否被行政处罚这个问题时,需要明确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不同概念。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像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而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常见的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两者并不冲突。《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同时,如果犯罪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机关依然有权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若其行为除了触犯刑法,还违反了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是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会遵循一些原则来避免双重处罚。例如,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如果被处罚款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所以,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是有可能会被行政处罚的,但会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处理两种处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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