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法律风险?

我在商业合作中听说了不安抗辩权,想利用这个权利保障自己权益,但又担心会有法律风险。我不太清楚在实际运用中,行使不安抗辩权会碰到哪些风险,该怎么避免。希望了解一下不安抗辩权具体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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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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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之一是证据不足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果先履行方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那么就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应先供货,若A公司仅听闻B公司经营可能不佳就停止供货,而没有确切证据证明B公司符合上述情形,那么A公司就可能要对B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还有通知义务履行不当的风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先履行方在中止履行后没有及时通知对方,可能会导致对方无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而引发纠纷。而且,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不恢复履行,同样可能构成违约。例如,C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未通知D公司,后来D公司提供了可靠担保,但C公司仍不恢复履行,这就可能面临违约的法律后果。 另外,在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后,先履行方若仍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也会被认定为违约。因为此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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