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有什么区别?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自己债务的履行。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应先发货,乙后付款。当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不能支付货款的可能,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预期违约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甲和乙约定在三个月后交货,在这期间甲明确告诉乙自己不会交货了,这就构成预期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适用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预期违约可以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管是先履行还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只要作出了不履行合同的表示或行为,都可能构成预期违约。 再者,行使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而预期违约的构成不需要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只要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可。 最后,法律救济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对于预期违约,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赔偿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