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 人签合同的时候,听说有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这两个说法。但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在合同履行中,什么时候用不安抗辩权,什么时候用先履行抗辩权呢?想了解下这两者的具体区别。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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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都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简单来讲,就是先履行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可能没法好好履行合同了,就可以先暂停自己的履行。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也就是后履行的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没做好的时候,可以拒绝对方的要求。
其次,法律依据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该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再者,行使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最后,适用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是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是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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