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听说了先履行抗辩权,不太清楚它和其他权利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比起来,到底不同在哪呢?我想了解一下这些区别的具体表现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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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所享有的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比如甲和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付款。要是甲没按时交付货物,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比如甲和乙约定同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若甲没交钱,乙就可以拒绝交货。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是否有履行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无先后顺序的合同,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顺序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例如甲应先发货给乙,但是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是基于对后履行方履约能力的担忧;而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是基于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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