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哪些作用?
最近在研究行政诉讼相关知识,对行政诉讼类型化这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下行政诉讼类型化到底能起到什么作用呀?是在保障权益方面有帮助,还是对司法资源有影响呢?希望能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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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类型化具有多方面重要作用。 首先,它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过去,1989年颁布、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由于当时我国法制水平和行政资源等因素,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制较严格,这在客观上限制了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权,导致行政实体法中规定的当事人部分权利在诉讼领域得不到相应救济。而行政诉讼类型化意味着国家在确保行政法治、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承担更多司法保障义务。 其次,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紧张对立。在整个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准确定位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关键。司法权要对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此保障民众基本权利;同时行政审判权作为有限权力,又要对行政权的正当运用给予尊重,避免审判权侵蚀行政权。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助于二者关系的平衡。 最后,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审判权,节约司法资源。若行政诉讼非类型化,法院不能按照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出不同处理。法律规定的非此即彼的判决权限常使法院陷入两难,有的法院迫于压力违法判决或调解,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会影响司法尊严和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念。而类型化能让法院更合理地处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 相关概念: 行政诉讼类型化: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行政诉讼请求救济且法院仅在法定的裁判方法范围内裁判的诉讼形态。其通过既定标准,将行政诉讼具体形态“格式化”,实现当事人起诉和法院裁判的规范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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