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在上海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是起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通常要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在上海,如果被告在上海有固定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就可以在上海相应的法院起诉。起诉时,原告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明确要求的损害赔偿金额等)、事实与理由(详细说明对方的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情形)。 接着是受理阶段。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然后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会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同时,法院会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会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之后是开庭审理阶段。这是整个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开庭审理前,书记员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法庭调查按照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法庭辩论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的顺序进行。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最后是判决阶段。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进行合议,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