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中止是否可以免除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关乎着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承担。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打算犯罪或者已经开始犯罪了,但自己主动停下来,或者采取措施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犯罪中止的处罚是分情况来确定的。一种情况是没有造成损害。这里的“损害”是指由于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实际侵害和破坏。比如,甲想要杀害乙,在持刀砍向乙的过程中,甲突然良心发现,主动放下了刀,并且乙没有受到任何伤害,这种情况下就属于没有造成损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甲免除处罚。这是因为甲虽然有犯罪的意图并且开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他及时地主动停止,没有让犯罪结果发生,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所以法律给予了较为宽大的处理。 另一种情况是造成了损害。这里的“损害”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对被害人或者社会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还没有达到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例如,丙想要盗窃丁的财物,在进入丁的房间后,已经拿走了一部分财物,但在离开时又后悔了,把财物放回了原处。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丙的行为已经导致丁的房间被翻得乱七八糟,给丁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损失,这种情况下就属于造成了损害。对于丙这样的犯罪中止行为,虽然他最终没有完成盗窃财物的犯罪目的,但由于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刑事犯罪中止不一定能免除处罚,关键要看是否造成了损害。如果没有造成损害,那么依法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了损害,则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即根据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来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